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103學年度第19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統籌個人資料保護作業事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置本校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委員組成如下:

一、當然委員:主任祕書、人事主任、會計主任、教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入服處處長、圖書資訊處處長、體育室、醫學與生命學院院長、民生與科技學院院長、健康與管理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二、專業委員:由校長聘請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專業人員一至三名。專業委員任期三年,得連任。

三、本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個資保護長),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圖書資訊處資訊中心主任兼任之(本校個資保護聯絡窗口)。

第三條  本會下設個資保護執行小組,執行本會決議及所有交辦事項。由本會執行祕書擔任召集人,成員由本校一、二級業務單位各指派適當人員一人(該單位個資保護聯絡窗口)組成。

第四條  本會下設個資稽核小組,負責個資保護稽核事宜,由本會執行祕書擔任召集人,成員由本校一級主管數名及資訊中心受過稽核員訓練成員組成。

第五條  本會之職掌:

一、本校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定。

二、本校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三、本校教職員生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各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個資保護專人教育訓練計畫之擬定。

四、本校個人資料保護安全維護措施之建立。

五、本校個人資料管理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六、本校保有個人資料之稽核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訂定本校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時,相關窗口及通報事項。

八、其他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六條  本會得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以檢討、改進個人資料保護之措施。

第七條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本會委員代理之。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第八條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