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基於社交禮儀,雙方交換名片,是否有個資法適用?

張貼日期:Sep 03, 2015 1:20:26 PM

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雖包括自然人,惟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社交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係屬於單純個人活動之私生活目的行為,依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不適用個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