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系學會、學生社團可否向教務處、學務處或學系辦公室索取學生基本資料,並寄發活動資料?

張貼日期:Oct 01, 2015 2:41:45 PM

教育部頒布大學法為增進各大學教育效果,依大學法第33條,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自治組織(學生會)以增進在學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因所有學生為學生會的當然成員,故學生會廣義定義為校內組織,可善用學生個資,但學生會向學務、教務處取得個資,仍應有其目的,例如舉辦全校性活動或宣導校務政策等,並非漫無目的擁有學生個資,在該項目的任務完成後,亦應確實刪除,不可一直保留項目(提供資料單位亦需負監督之責)。

系學會及學生社團成員係經招募而來,學生並非該系或該社團當然成員,不符合學生自治團體定義,故原則上不可向教務、學務或系所辦公室索取學生個資來使用,但各學系如因教學或行政目的,請系學會或學生社團協助教學相關事務推動,提供適當資料應不逾矩,唯須確實負起監督責任,系學會或社團應於項目任務結束後,確實刪除資料,不可一直保留或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