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所錄侵入者影像,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張貼日期:Sep 03, 2015 1:16:4 PM

一、自然人基於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之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並不適用個資法(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

二、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之畫面,非屬前述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情形時,其基於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並具有法定要件之一(例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法律明文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得蒐集上開個人資料(個資法第15條、第19條規定參照)。另其如將上開個人資料予以公布,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否則應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0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當事人書面同意、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摘自「法務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書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