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辦理各項國家考試,為審查應考人應考資格,與國內學校機關介接交換報名應考人學歷資料查驗作業,是否符合個資法規定?

張貼日期:Sep 03, 2015 1:18:16 PM

政府機關辦理國家考試,與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及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共同辦理資訊交換平臺,實施應考人報名資料檢核,係基於「試務行政」特定目的,執行考試法規所定職務,於審查應考人應考資格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個資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參照);另應考人進行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報名,均經告知並需填具同意書始得進行報名,同意書雖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書面同意」之效力(個資法第7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14條、第15條、電子簽章法第4 條第2項規定參照),從而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將應考人個人資料提供考選部查驗,即符合個資法第 16條第7 款、第20條第1 項第6 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情形,而得合法為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