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為了解其小孩在校交友或臨時找不到人,向 老師或學校要其要好的同學或同寢室之電話…等 個人隱私資料, 老師是否可給家長?

張貼日期:Mar 25, 2019 12:17:58 AM

老師依教師法17條規定基於輔導或管教學生及維 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可取得學生聯繫方式、學生在 校狀況、成績、 品行、交友情形、 身心狀態…等 學生個人資料,惟使用目的僅限於教育與訓練、 學生(畢業生)資料管理之目的,家長詢問僅能 就其小孩狀況告知(限20歲以下否則須取得同意 ),其他同學個資一概不可洩漏,否則將違反個 資法第20條及教師法17條第8款 規定。但如有緊 急危難可排除(資法第20條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