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向學校查詢子女的出缺勤狀況時,學校得否提供?

張貼日期:Sep 03, 2015 12:47:35 PM

依法務部的見解(法律字第10203504660號函),

父母既依民法規定為未成年(未滿20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自得行使代理權,逕行代子女向學校查詢其出缺勤狀況。

就此部分學校提供學生個資並不違法;

但如該學生已經成年,父母即非其法定代理人,

此時如無特別教育法規規定須將學生資料提供給父母者,

則公立學校依個資法第16條,私立學校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將學生資料提供給父母可能已超出蒐集學生個資的特定目的,

因此除非符合例外事由(如在告知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的影響後,取得該學生的書面同意) ,

否則即為違法利用該學生的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