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結合各大專院校學生證功能之記名式悠遊卡,就蒐集學生個人資料之方式應如何適用個資法?

張貼日期:Sep 03, 2015 1:18:48 PM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遊卡公司)所發行結合各大專院校學生證功能之記名式悠遊卡(下稱校園卡),悠遊卡公司與學校間訂有校園卡之採購契約,該契約之主體為悠遊卡公司與學校,惟該採購契約僅為提供悠遊卡公司與學生間成立契約關係之平台,學生後續使用校園卡乘坐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為其他消費行為,甚或票卡遺失時辦理申請掛失及返還餘額等事項,均係直接向悠遊卡公司為之,故有關悠遊卡公司若係依個資法第 19 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而取得學生之個人資料,應係基於與學生間之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而與學校間之採購契約無涉。另學校基於教育行政或學生資料管理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學生之個人資料,包含核發學生證,惟就學生證結合記名式悠遊卡之功能,由學校將學生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悠遊卡公司,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區分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而分別依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為之。